进口至美国的食品类货件需提前通报(最终条例)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近日已开始实施进口食品提前通报的最终条例,规定进口至美国的含有供人或畜食用食品的货件需进行提前通报,如提前通报不符合要求则会导致罚款或其他处罚,货件还有可能无法进入美国境内。
规定指出,在货件抵达美国口岸前的规定时限内需要将提前通报(PN)提交至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具体递交时限取决于货件运输方式的不同,详情如下:
● 通过陆路运输,在抵达前两个小时内
● 通过空运、陆运或铁路运输,在抵达前四个小时内
● 通过水运方式,在抵达前八个小时内
● 对于使用邮政服务的国际邮件,提前通报必须在发件前提交
对于某些食品处于下列情形时,则无需提前通报:
● 随身携带,供个人食用的食品
● 家庭自制,发给美国国内的个人,并供食用的食品
● 仅由美国农业部监管的肉类、禽类及蛋类
● 受维也纳外交公约保护的外交包裹携带或寄出的食品
● 从国外商店购买的进口食品,或用于非商业目的进口食品,如未进行提前通报,通常来说不会受到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及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CBP)的管理
联邦快递要求所有货件在交给联邦快递前,必须提交提前通报至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同时,一份提前通报确认记录的复印件须随货件一并提交。通常来说,提前通报是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提前通报系统(PNSI)提交的,且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政策上允许提交快递承运商货件追踪编号来代替要求出具“预计抵达信息”的内容。
有关提前通报的更多信息,请点击下面的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情况列表的网址链接查看。建议进口商与所有发件人及供货商一起仔细阅读这些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准确提交提前通报,以避免货件延误或被拒绝入境。
更多信息:
●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提前通报情况列表(2009年3月):
http://www.fda.gov/Food/FoodDefense/Bioterrorism/PriorNotice/ucm153720.htm
●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提前通报系统界面:http://www.cfsan.fda.gov/~pn/pnoview.html
● 最终条例(2008年11月7日):http://www.gpoaccess.gov/fr/browse.html

